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779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洪平,上海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剑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仕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弦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掌才,男,系上海弦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朝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杰,男,系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芸闻,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奉贤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弦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李晓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吴俊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