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园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季晔与上海东园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20民初4869号
原告季晔,女,198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范金妹,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东园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卫国,上海福欣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能量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晔诉被告上海东园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能量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季晔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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