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1民初1383号之一
原告:嘉善景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东麟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42939172W。
法定代表人:王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寅良,浙江嘉诚中天(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代农业园区广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7578316X8。
法定代表人:徐磊。
原告嘉善景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善景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84元,减半收取1392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诉讼费用2562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嘉善景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柳清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薛慧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