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8226号
原告上海海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怡达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海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怡达建筑装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冯雅萍以其房产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冯雅萍所有的坐落于奉贤区九华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怡达建筑装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2,25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新
书记员 张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