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8226号之二
原告上海海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怡达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海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计12,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00元,由原告上海海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新
书记员 张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