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8457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琳,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璨,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迪,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怡达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林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起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男。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怡达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判员 蔡重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