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执复33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玉先,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东海县黄川中心小学,住所地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赵勇,校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复议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2执异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江苏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江苏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复议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2执异3号执行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兴淼
审 判 员 李红梅
审 判 员 胡海涛
法官助理 于学金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诗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