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射阳县盘湾镇人民政府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财保32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海龙路1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玉先,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射阳县盘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盘湾镇盘龙大道路北(新长线与裕丰路交汇处附近)。

法定代表人:路胜宏,该镇镇长。

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射阳县盘湾镇人民政府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射阳县盘湾镇人民政府名下价值人民币22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2020年7月17日,盐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射阳县盘湾镇人民政府名下价值人民币22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建华

审判员  徐春霞

审判员  陈风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包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