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22执异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玉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东海县黄川中心小学,住所地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赵勇,校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在本院执行***与东海县黄某中心小学(以下简称黄某小学)、江苏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黄某小学、金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苏0722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金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279053元,利息18797元及剩余利息;二、被告黄某小学对上述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苏0722执4236号。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苏0722执4236号之十七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金某公司在中国银行盐城分行营业部尾号7831的存款账户。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苏0722执4236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该账户存款36万元至本院标的款账户。
异议人金某公司提出异议称,请求依法解除对异议人36万元的扣留。事实和理由,关于***申请执行黄某小学、金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向异议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异议人36万元,认为是***的债权,异议人与***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的工程款是黄某小学债权。与异议人没有任何关系,异议人不欠***任何债务,法院扣留异议人36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执行人***称,我不认可金某公司的意见,要求按照生效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722民初634号民事判决,异议人金某公司应承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价款279053元,利息18797元及剩余利息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据此裁定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金某公司的银行存款,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金某公司认为其不欠申请执行人***任何债务,申请执行人***对异议人也无任何债权,该意见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确定的执行内容不符。对异议人金某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金某公司认为原判决错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肖汉江
审判员 严 亮
审判员 杨司光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陆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