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民初8314号
申请人:***,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申请人:**,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习将,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海龙路1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玉先,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建利,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申请人:***,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金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金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利、***的银行账户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限额733786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利、***的银行账户存款73378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陈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