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18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都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都区。
被执行人:江苏金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923180672,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玉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金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以(2020)苏0903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江苏金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1973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金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19732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周红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孙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