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弘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四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0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四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川南奉公路四平路口。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上海兴港时装制衣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机场镇新龙村新龙宅12号。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康桥镇沔青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上海四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团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2004)汇民二(商)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四团公司欠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9,965元。
原审法院认为,环球公司、四团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四团公司向环球公司购买混凝土后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应承担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每日百分之一计算,现环球公司要求四团公司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应予支持;环球公司开给四团公司的最后一份发票日期是2003年12月25日,故环球公司要求自2003年12月16日起计算违约金不当,而应自2003年12月26日起计算违约金。遂依法判决,一、四团公司应支付环球公司货款59,965元;二、四团公司应支付环球公司违约金41,975.50元;上述一、二项之款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607元、财产保全费l,070元,合计4,677元,由环球公司负担131元,由四团公司负担4,546元。
判决后,四团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环球公司未按供货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履行,没有提供生产准用证复印件、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证复印件、试验室资质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四团公司多次催告环球公司提供上述资料,环球公司却至今未提供。因为环球公司的违约行为,所以四团公司暂缓给付余款。四团公司不存在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四团公司不支付违约金。
环球公司辩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环球公司在供货前必须把企业的资质资料交给需方,先由需方及工地监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才可获准供应。四团公司的业务员已经在供货前将全部资质资料交给四团公司。供货后30天,业务员将环球公司测定商品砼试块试压报告交给四团公司。按交易习惯,业务员无需办理交接手续。四团公司利用无交接手续,诉称环球公司违约在先,并拒付货款,没有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四团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四团公司与环球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环球公司供货后,四团公司拖欠部分货款不付,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四团公司认为因环球公司未提供生产准用证复印件、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证复印件、试验室资质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违约在先,故四团公司暂缓付款。但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环球公司在签约时或送货前提供生产准用证复印件、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证复印件、试验室资质等级证复印件,供料30天到40天提供需方出厂证明书和强度报告。环球公司辩称其已按约交付全部资料,但双方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四团公司收货后已经验收,并投入使用,该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收货后向环球公司催要过有关资料,其主张环球公司违约在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四团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7元,由上诉人上海四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励朝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乔明平
书记员王申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