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弘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罗煊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弘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16532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颜翠洪。
被申请人:上海弘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泽锋。
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的(2019)沪0120民初165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弘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审判员  邵忠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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