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弘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象真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弘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9189号之一
原告:上海象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驰华路775号2幢。
法定代表人:张兆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宇,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高路368号3幢2337室。
法定代表人:徐泽锋。
原告上海象真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弘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象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象真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原告上海象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计晓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