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35508号
原告:上海华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富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华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王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