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展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华展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6632号
原告:上海华展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华展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康新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75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