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民初676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庆,上海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展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北路东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大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淀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6年3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全生,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展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大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审理中,***以本案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96800元,减半收取计1484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包刚
审判员杨兵
代理审判员赵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孟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