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展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宏漕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华展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05)金民二(商)初字第688号

原告上海宏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工业园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守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展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北路东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0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宏漕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展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3年12月3日被告因承建上海市金山区三岛龙州苑而与原告订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但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00,320元(下同)。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尚欠货款100,32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5,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依据事实属实,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上海华展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上海宏漕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0,320元,被告于2005年8月12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45,000元,余款人民币55,320元于2005年8月30日前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1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20元,合计人民币4936元,原告承担人民币3436元,被告承担人民币1500元,被告承担部分于2005年8月30日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
三、如被告在2005年8月30日前履行上列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能在2005年8月30日前履行上列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四、原告于2005年8月30日前向被告开具货款金额为人民币100,320元增值税发票;
五、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卫国
书记员夏海中
二OO五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