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管理委员会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1593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上海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6楼47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海佳路18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港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同时,鉴于原告已经撤诉,并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故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