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奉执字第576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港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少锋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朝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港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少锋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朝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2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沈磊 审判员***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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