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15911号
原告:上海港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乔卫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沛阳,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上海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港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海中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徐 菁
人民陪审员 吴卫岗
人民陪审员 王 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倪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