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20民初23561号
申请人:上海***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马瑞忠。
被申请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徐保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结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价值人民币14,706,89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706,89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担保人马瑞忠,徐洁妹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五星花园9幢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陆叶青
审 判 员 盛军华
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熙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