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宫泽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宝甸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上海宫泽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6550号之一
原告:上海宝甸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潘尚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
被告:上海***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马瑞忠。
原告上海宝甸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4月1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甸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4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520元,均由原告上海宝甸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方晨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