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6550号之一
原告:上海宝甸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潘尚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
被告:上海***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马瑞忠。
原告上海宝甸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4月1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甸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4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520元,均由原告上海宝甸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方晨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