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655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宝甸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庄北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潘尚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
被申请人:上海***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马瑞忠。
申请人上海宝甸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6550号民事裁定。
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以及本案担保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鉴于本案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结构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潘尚建、李玉荣、潘安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韩谊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奉XXXXXXXX**)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方晨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