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1民初01041号
原告:长春市兴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宫泽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兴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宫泽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兴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838减半收取即5419元,由原告长春市兴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