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7608号
原告:上海三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倪士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春,上海春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三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三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三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计5550元,由原告上海三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邓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