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三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3271号

原告

上海三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永路5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20747287628M。

法定代表人:倪士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磊,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上海三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尚未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不再缴纳。

审判组织

审判员翁磊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忻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