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3271号
原告
上海三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永路5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20747287628M。
法定代表人:倪士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磊,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上海三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尚未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不再缴纳。
审判组织
审判员翁磊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忻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