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20民初11568号之二
申请人爱舍(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FrankWenKingTsao。
被申请人上海三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爱舍(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三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可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三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