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20民初11568号
申请人爱舍(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FrankWenKingTsao。
被申请人上海三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爱舍(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三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1.9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三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9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