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嘉三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2694号
原告:上海东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俊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嘉三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中神実,董事长。
原告上海东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嘉三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