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民终1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5684233E。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589号建发曦城商业广场A座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金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被告昆明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37461696P。
住所:浦东新区书院镇船山街78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东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2民初7321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25日向立案,上诉人昆明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昆明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4611元,减半收取2305.5元,由上诉人昆明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