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7362号
原告:上海东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船山街78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竹林小路9号武汉金能风电产业园5号厂房1-6层/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梅佳,总经理。
原告上海东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因疫情防控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双书记员虞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