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嘉三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17执78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陆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申嘉三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中神実,董事长。
原告上海东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嘉三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92,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276元(暂算至2019年12月31日)。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0年2月17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未妥投而被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网上追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沪A5XXXX凌云牌汽车、沪JCXXXX金杯牌汽车、沪JLXXXX别克牌汽车、沪JCXXXX长城牌汽车、沪ACXXXX奥迪牌汽车、沪AFXXXX奥迪牌汽车各一辆。本院已通过网络进行查封,但结果尚未反馈。除此,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烨
审判员黄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