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2612号
申请人:滨海县财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育才中路6-106号。
法定代表人:陈昌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安盾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丁维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海南恒盛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林安国际商贸城36栋101。
法定代表人:杨秀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盐城市佳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乔庄村(D)。
法定代表人:潘树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滨海县财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安盾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恒盛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盐城市佳友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滨海县财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安盾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恒盛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1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滨海县财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安盾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恒盛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申请人滨海县财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