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盾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光辉模具加工部、聊城市东昌府区豪翔轴承保持器厂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1084号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光辉模具加工部,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郭子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02MA3HHYN42R。
经营者王长达,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豪翔轴承保持器厂,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张楼村。联系电话:138××××4886。
经营者:田中波,厂长。
被告:海南恒盛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林安国际商贸城36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JD0K35。联系电话:136××××2495/0898-68633795。
法定代表人:杨秀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安盾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03364927Q。
法定代表人:丁维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意,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光辉模具加工部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豪翔轴承保持器厂、海南恒盛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安盾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23257.83元及利息(以223257.83元为基数,自票据到期日2021年08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正常业务往来,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210464100530320200824706816023。该票出票人和承兑人为“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收票人为“上海安盾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23257.83元,票据到期日2021年08月24日。原告于票据到期日十日内提示付款,遭拒。原告认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应当由承兑人承兑,到期后应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持票人的票据追索权条件成就,可以要求背书人支付票面金额和利息。现原告为了实现自身的票据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1、62、68、70条之规定,向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票据追索权,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诉。
被告上海安盾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出票人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追加其为第三人,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规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被诉案件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一水
人民陪审员  马义明
人民陪审员  刘玉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