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1213号
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光辉模具加工部,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海南恒盛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杨秀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安盾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法定代表人:丁维新,执行董事。
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光辉模具加工部与被申请人海南恒盛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安盾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光辉模具加工部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海南恒盛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安盾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40000元(诉讼标的额223257.8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保单保函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光辉模具加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恒盛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安盾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樊凤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