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6民初486号
原告:***,男,1968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85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90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赵某某、上海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0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彦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英
2020052648619680102471985042371628120219900819172020042210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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