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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458号 原告:上海城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路1500号。 法定代表人:周翀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玥,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9828号302室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城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2022)沪0115财保62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62,526.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原告确认于2023年1月3日收到被告支付的涉案款项350,000元。2023年2月9日,被告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并向本院缴纳现金1,012,526.98元作为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