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惠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惠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汇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惠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洪建明。
被执行人上海汇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厉惠章。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6民初11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相应义务。我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景华、王见文、葛少锋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惠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汇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经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证券、车辆及互联网银行等方面的财产状况进行了网络执行系统的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结果告知申请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院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景华
审判员  王见文
审判员  葛少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钱明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