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71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河东大道百望电商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凌礼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道新,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第三人:南昌新维宏亮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360号东方明珠城铂金区。

法定代表人:李道新,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华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安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跃庭,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道新、第三人南昌新维宏亮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华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预交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2150元,退回**2150元。

审 判 长 曹成云

审 判 员 罗云奇

审 判 员 钟 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 苏

书 记 员 谢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