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81执1250号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誉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67570-4,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鑫,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华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75202-3,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天聚灯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97056-1,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女,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阳市誉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江苏天聚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1181民初105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