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

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海百业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5民初5923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下简称德意达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百业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百业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9月9日,被告(反诉原告)百业信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9月13日、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就本诉和反诉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德意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达峰、倪建华,被告(反诉原告)百业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鹏、郑利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德意达公司与百业信公司签订的《门窗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确认。 关于违约方的认定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双方的合同约定,“工程技术质量必须满足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相关要求,以及满足国家和地方强制性规范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7天内,德意达公司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百业信公司书面提供完整的竣工材料1套、竣工验收报告,通知百业信公司组织验收;如验收不通过需要返工的,德意达公司应无条件负责整改,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全面通过”,根据上述约定,涉案项目必须要达到合格率100%,才会被百业信公司验收通过,且该竣工验收应针对涉案项目单独进行,现在涉案项目并未进行验收,百业信公司也曾经在向德意达公司发送的函件中指出德意达公司存在的质量问题,但德意达公司并未进行相应的整改,故涉案项目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过错方在于德意达公司。其次,大楼的整体验收合格并不表示德意达公司的涉案项目亦被验收合格,且虽然百业信公司仅申请对一楼的门窗安装质量进行鉴定,但根据编号为JKTAC【2017】鉴字第3号《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门窗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一楼门窗仍存在众多问题,德意达公司虽辩称两年的质保期已满,但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质保期为自工程全面竣工验收通过且移交清偿之日起算,但涉案项目至今都未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未验收的过错方在于德意达公司,故德意达公司需对一楼门窗仍存在的问题不属于原来就存在的问题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本院认为,德意达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并安装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门窗,系《门窗工程合同》的违约方,故对德意达公司要求百业信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百业信公司要求德意达公司拆除并回收“百润时代”房产项目1层468.25平方米的铝合金室外门的诉请,本院认为,根据编号为JKTAC【2017】鉴字第3号《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门窗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一楼门窗存在众多问题,德意达公司虽辩称两年的质保期已满,但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质保期为自工程全面竣工验收通过且移交清偿之日起算,但涉案项目至今都未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未验收的过错方在于德意达公司,故德意达公司需对一楼门窗仍存在的问题不属于原来就存在的问题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德意达公司并不能举证证明一楼门窗存在的问题系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故对百业信公司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德意达公司新增加的工程价款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生效的《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单》是本合同价款增减的唯一凭证,而德意达公司主张的新增加的工程量中,除了百业信公司认可的49,027元和460元外,其他均没有相应的《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单》予以对应,故对德意达公司新增加的工程价款,本院确认为49,487元。 关于百业信公司共计应向德意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本院确认如下:合同总价款为3,938,016元,应扣除10楼、11楼未施工部分的相应价款319,887元,加上百业信公司对德意达公司增加的工程中无异议的49,027元和460元,再扣除一楼需要德意达公司拆除的468.25平方米的费用390,991元,故百业信公司共需要向德意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金额为3,276,625元,在扣除百业信公司已经支付了2,249,644元后,百业信公司还需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1,026,981元。 关于百业信公司要求德意达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诉请,本院认为,根据双方于2011年11月18日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的约定,工程项目期限自2011年11月18日起开工至2012年12月31日(为暂定,按实际调整),此后,百业信公司于2012年3月6日向德意达公司发出《开工通知书》,双方并未对实际工期的长度另行达成合意,且原在合同中约定的10楼、11楼工程并未施工,故百业信公司主张按照原双方约定的工期长度即410天计算自2012年3月6日起的施工期限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德意达公司应当竣工的日期为2013年4月19日,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起算日期应为2013年4月20日。虽然涉案项目至今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现百业信公司同意以大楼整体竣工验收时间即2014年5月22日作为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截止时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故德意达公司需向百业信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为(3,938,016元-319,887元)*398天*万分之三/天=432,004.60元。德意达公司主张实际增加的时间是因为百业信公司增加了楼层之后才让德意达公司去安装的,对此,本院认为,德意达公司提供的所有增加工程量的签证单的时间均发生于百业信公司主张的涉案项目应当竣工的时间之后,百业信公司也并未就此另行主张竣工违约金,德意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双方约定的工期内百业信公司有增加工程量的情况发生。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8日,德意达公司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百业信公司签订《门窗工程合同》一份,内容为:项目名称为百润时代,承包范围说明见合同组成文件四;工程承包方式为包优化设计、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按安全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包备案验收通过;工程技术质量必须满足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相关要求,以及满足国家和地方强制性规范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工程施工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技术核定、二次返工等,均应事先提出并报百业信公司同意后德意达公司才能进行施工,具体程序如下:1、涉及设计变更的,原则上以百业信公司确认的变更图纸或书面指令为准;2、涉及技术核定的,原则上以监理确认的核定事项报百业信公司同意为准;3、涉及返工整改的,原则上以监理签发的书面指令报百业信公司同意为准;4、所有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返工整改有关的工程施工完成,德意达公司均应向百业信公司提交相关图纸材料,便于双方备份;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7天内,德意达公司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百业信公司书面提供完成的竣工材料4套、竣工验收报告,通知百业信公司组织验收;百业信公司收到德意达公司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如验收不通过需要返工的,德意达公司应无条件负责整改,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全面通过;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实行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3,938,016元,除非工程竣工时测量的门窗完成面积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报价表》中数量发生增减,合同总价方可调整,但《分部分项工程费报价表》综合单价不得调整,调整金额仅限于“分部分项工程费”;《工程量清单汇总报价表》项下“分部分项工程费”清单报价是德意达公司完成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工作内容的价款体现,此费用作为包干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填写为“0”或空白,或漏报、少报,以及百业信公司原因要求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二次返工所涉及的单一事项每次“分部分项工程费”发生在3,000元(含)以内,或每次零星用工发生在2,000元(含)以内等引发的费用增加风险,均已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包干范围内;所有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的事项发生或完工后,德意达公司应在30天内提出合同价款变更申请报告,若德意达公司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合同价款变更申请的,则视为该事项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百业信公司在收到申请报告后30天内审核,确认后向德意达公司出具经百业信公司项目管理部签章的《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单》,德意达公司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百业信公司有权退回德意达公司重新申请,百业信公司审核日期自德意达公司补齐资料或重新申请之日起计算;德意达公司提交的合同价款变更申请报告,出现合同约定的任一情形的,百业信公司有权对德意达公司提交的合同价款变更申请不予回复,且不出具《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单》;生效的《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单》是本合同价款增减的唯一凭证(合同价款增加必须经百业信公司确认,合同价款减少必须经德意达公司确认);所有百业信公司签发的《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单》以百业信公司加盖预留的签发印章后生效,德意达公司收到百业信公司签发的《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单》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德意达公司已经确认,德意达公司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且将《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单》原件退回百业信公司的,则作为争议事项,按照竣工结算程序执行;工程款支付时间节点为:第一部分,钢附框,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支付至该节点结算金额的95%,2、质量保证责任履行完毕后,支付至该节点结算金额的100%;第二部分,2至3层铝合金固定窗、铝合金消防救援窗、铝合金格栅,5至9层铝木复合窗、5层室外铝木复合门、5-9层室内铝木复合门、一层铝合金室外门(9樘),1、开工通知书下达且收到工程履约担保后,支付履约定金100万元,2、每批成品门窗进场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批次制作费用的8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支付至该节点结算金额的95%,4、质量保证责任履行完毕后,支付至该节点结算金额的100%;第三部分,10-11层铝木复合窗、一层铝合金室外门(16樘),1、开工通知书下达后,支付制作费30%定金,2、成品门窗进场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批次制作费用的8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支付至该节点结算金额的95%,4、质量保证责任履行完毕后,支付至该节点结算金额的100%;每次节点工程完工,德意达公司向百业信公司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附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说明》、《工程计价报告》、《质量验收报告》等,作为申请付款的补充文件,调整的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时支付,不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百业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百业信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补偿金,计算公示为,逾期付款补偿金=逾期支付的金额*逾期天数*万分之三;因德意达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百业信公司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德意达公司应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计算公示为:延期竣工违约金=合同总价*延期天数*万分之三,延期违约金在竣工结算时予以扣除;因德意达公司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标准和验收要求的,德意达公司应负责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不予顺延;若德意达公司不能按百业信公司要求整改修复的,百业信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修复,相关费用在工程款内予以扣除等。 合同组成文件四《承包范围说明》中载明:承包范围为百业信公司确认的《工程施工图纸》、《承包范围说明》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有遗漏或百业信公司要求增补的项目;承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审图、钢附框安装、门窗安装、施工节点收口、检验测试、竣工验收、完成竣工图纸、备案材料交付等所有与完成本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鉴于本项目门窗工程的特殊性,为了便于施工管理因此采取分部施工,各部分的具体开工竣工日期(包括加工制作、安装)根据整个项目工程主体及二次装修施工的进度以及百业信公司发出的开工通知书为准。第三部分合同生效以收到百业信公司开工通知书为准(承包范围为:10-11层铝木复合窗和一层16樘室外门)。本工程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钢附框制作安装,第二部分为2-4层铝合金固定窗、消防救援窗、铝合金格栅、5-9层铝木复合门窗、5-9层室内铝木复合门、一层室外门(9樘),第三部分为10-11层铝木复合窗、一层室外门(16樘);德意达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中发生节点图纸缺漏或变更,德意达公司应补充图纸报百业信公司确认才能施工等。 合同组成文件九《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中载明,工程项目期限自2011年11月18日起开工至2012年12月31日(为暂定,按实际调整)竣工等。 合同组成文件十《质量保修协议书》载明,保修范围为由于设计、施工质量和材料质量(百业信公司供材料除外)原因引起的工程保修;保修期限为2年,自竣工验收移交清场起算,保修期内德意达公司负责免费维修保养等。 《门窗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报价表》显示:铝合金一层室外门(边铺门、G-F/2、B/6-7、D/19-21、D/22-23、D/21-22),面积为468.30平方米,费用合计390,991元。 2012年3月6日,百业信公司向德意达公司发出《开工通知书》,内容为:百业信公司开发的百润时代项目已进入结构第六层施工,一层二次结构施工基本完成,根据双方签订的百润时代项目门窗工程合同工程承包范围第三条约定,现百业信公司将第一、二部分工程的开工通知书发给德意达公司,请德意达公司完成下列工作:一、完成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承包范围内的材料备料;二、根据施工进度每层二次结构施工完毕后,派专人到现场对门窗洞口实地放样,根据放样尺寸调整门窗大样报百业信公司盖章确认后,加工制作钢附框和门窗制作安装;三、本项目售楼中心处的铝合金门要求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安装施工。 除了上述《门窗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外,德意达公司认为其还增加了如下的工程:1、门窗工程5F-9F室内门玻璃变更,增加防火双钢化玻璃,金额为49,027元,百业信公司对此予以认可;2、5F-9F增加室内门及百叶;59.50m标高增加铝合金格栅百叶,金额为51,839元,但德意达公司并未提供百业信公司盖章确认的《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单》,百业信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百业信公司认为该增加的工程应当在竣工结算时予以审核,但双方至今尚未进行竣工结算,且该增加工程中的59.50m标高铝合金格栅百叶已因严重质量问题被拆除;3、售楼中心L/20-22轴变电所送风井增加通风百叶(格栅),金额为460元,百业信公司对此予以认可;4、48.50m标高四个洞增加铝木复合窗,金额为25,601元,但德意达公司并未提供百业信公司盖章确认的《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单》,百业信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百业信公司认为该增加的工程应当在竣工结算时予以审核,但双方至今尚未进行竣工结算;5、锅炉房及煤气表间格栅改为防雨百叶,金额为8,182元,但德意达公司并未提供百业信公司盖章确认的《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单》,百业信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百业信公司认为该增加的工程应当在竣工结算时予以审核,但双方至今尚未进行竣工结算;6、关于一层铝合金门窗、大堂铝合金门窗、一层大堂幕墙门窗的工程,德意达公司仅提供了图纸及百业信公司盖章的《工作联系单》,未提供《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单》,也无法核实上述三项工程的价款,百业信公司认为《工作联系单》仅为百业信公司向德意达公司发出的工作指示,并未确认任何相应工程价格,且相关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属于百业信公司反诉请求中要求德意达公司拆除的1层不合格门窗中的一部分。 2012年3月6日和2013年7月22日,百业信公司向德意达公司发出了两份《工程款支付通知函》,分别同意支付预付款100万元和进度款1,249,644元。 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百业信公司就涉案门窗工程质量问题发出了数份整改函,德意达公司仅确认其收到了署期为2014年10月22日的《关于门窗工程合同质量整改函》,百业信公司在整改函中提出:百业信公司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对德意达公司生产及安装的门窗类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德意达公司门窗及安装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百业信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8日及2014年7月1日发函要求德意达公司对已安装完成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门窗1、上报整改计划报百业信公司确认后实施整改,2、整改后完成自检合格上报百业信公司验收,但德意达公司一直疏于配合,既未上报确实可行的整改计划,也未将整改完成的门窗报百业信公司验收,只是门窗至今未验收合格,造成工期严重拖延,为避免上述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及百业信公司的损失进一步夸大,百业信公司郑重函告:1、取消原合同项下10-11层铝木复合门窗的制作及安装;2、德意达公司收到本函后,必须将需要拆除更换及整改修复的门窗列出具为详细的整改计划且于2014年10月25日前报百业信公司确认;3、德意达公司必须在2014年11月10日前对已安装的门窗事实全面整改,并按合同约定自检100%合格后,报百业信公司进行验收;4、若德意达公司在2014年10月28日前未制定提交确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报百业信公司确认或通过,百业信公司将委托第三方门窗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所涉费用自德意达公司工程款中扣除,造成百业信公司损失的,百业信公司将予以追究等。 因百业信公司认为涉案铝合金门窗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根据百业信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下简称建科公司)对德意达公司生产并安装的门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质量鉴定。在鉴定的过程中,根据检测方案,经由双方现场抽签,抽取6樘门窗进行现场安装(外观)质量检查,抽取3樘开启扇进行抗垂直荷载性能试验。2017年7月12日,建科公司出具编号为JKTAC【2017】鉴字第3号《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门窗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现场根据委托方要求,经对“百润时代中心”工程现场建筑底楼铝合金门窗6樘铝合金门及3个开启窗进行检测,具体统计如下:检查发现图纸标记为边辅门的外门与现场样品不符,经与图纸核对现场有11樘门有该情况;表面防腐层厚度偏差检查数量共6樘,其中0处超过规范GB/T8478-2008《铝合金门窗》5.1.2.2的要求,不合格率为0;铝合金门构造内侧尺寸偏差检查数量共6樘,其中3樘超过规范GB/T8478-2008《铝合金门窗》5.3.2.1的要求,不合格率为50%;铝合金门接缝高低差检查数量共6樘,其中6樘超过规范GB/T8478-2008《铝合金门窗》5.3.2.1的要求,不合格率为100%;开启窗启闭功能检查数量共8扇,有1扇开启窗启闭困难,不合格率为12.50%;开启窗垂直荷载性能检查数量共3扇,其中0处超过规范GB/T8478-2008《铝合金门窗》5.6.11的要求,不合格率为0;对4处玻璃安装间隙进行检测,其中4处超过GB/T8478-2008《铝合金门窗》5.3.2.2(JGJ11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12.1.1)的要求,不合格率为100%;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1樘门存在型材盖板过小的问题;在一个开启扇上发现存在把手脱松的现象;在两个门上发现底部盖板与横梁松开,间隙较大;在两个门上发现底部盖板与立柱间有较大间隙,且未封闭;在三个门上发现立柱横梁接缝脱胶情况;内测发现有一处横梁与立柱连接接缝较明显。百业信公司预付了鉴定费12万元。百业信公司与德意达公司确认本次鉴定的范围就是百业信公司提出的反诉诉请三的468.25平方米的范围。 审理中,百业信公司与德意达公司确认,合同总价款为3,938,016元,但是10楼11楼并未施工,故应扣除相应价款319,887元,百业信公司已经支付了2,249,644元,工程整体竣工日期为2014年5月22日。 以上事实,由德意达公司提供的《门窗工程合同》及附件一组,《开工通知书》一份,《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单》、《工程合同价款变更审核表》、《工程合同价款变更申请表》、《工作联系单》一组,《工程款支付通知函》两份,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网页截图一份,百业信公司提供的门窗工程合同》及附件一组,关于门窗工程质量整改的函一组,编号为JKTAC【2017】鉴字第3号《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门窗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及本案庭审中德意达公司、百业信公司的当庭陈述为证。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百业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1,026,981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百业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432,004.6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拆除并收回位于“百润时代”房产项目(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城申港大道133号)1层468.25平方米的铝合金室外门;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2,934元,减半收取计11,46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自行负担4,446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百业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021元;反诉受理费3,89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2万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国民
书记员  吴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