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

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493号 原告: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中心路99弄98号8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万航路11号5幢2层206室。 原告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68.30元,减半收取计3,534.15元,由原告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房昳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