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1490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告: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万航路11号5幢2层2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2022年11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