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3337号
原告: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万航路11号5幢2层2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荣御尊(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路421号六楼1578室。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因原告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贺美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