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

浙江振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3民初1745号之一 原告:浙江振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桥堍320***泾塘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7292040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站,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万航路11号5幢2层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37491748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振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振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振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保全费813元,合计1711元,由原告浙江振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包伟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