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民初7354号之二
原告:江苏中诚百叶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环保科技产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万航路11号5幢2层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诚百叶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诚百叶窗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诚百叶窗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诚百叶窗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中诚百叶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