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252号
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景尧。
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琪,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5元,减半收取计487.50元,由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陆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