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072号
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景尧。
委托代理人陈耀曾,男。
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谈德勤。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7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388.50元,由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冬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