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695号
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景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女,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第三人归友仁,男,195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崔迈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高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